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
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办理 661,802 股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果德安 李春瑜 王玉荣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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