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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 日前,云南省司法厅公布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起草的《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在航道规划与建设方面,航道规划已明确需要改善航道技术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以及水电企业,根据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划定航道技术条件改善所需的区域范围。在划定的航道技术条件改善所需的区域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工程、环境监测等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含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航道、水利、水电、市政、渔业、旅游等工程建设。航道建设应当符合江河、湖泊、水库防洪安全要求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功能分区管控要求,并征求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意见。航道建设和养护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和养护损坏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在航道养护与保护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涉航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活动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维护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保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不得断航碍航;确实难以保持原有通航能力的,应当采取临时通航措施、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措施规模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通航能力提升的需求,其费用由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的同意,并给予受损方断航损失和恢复通航所采取的措施费用补偿。涉航水上水下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围堰等残留物,对活动范围内的航道进行测绘,并将测绘结果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
《规定》明确,禁止在航道内种植水生植物、设置渔具、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向航道内倾倒或者堆放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或者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和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禁止未经许可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违反规定,损害航道通航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非法采砂、取土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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